(2016)湘1382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106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以被告王某与另一异性有重婚行为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邱乾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严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