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杭州昌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吴庆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昌海实业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杭州昌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打石漾路3、5号。法定代表人:汪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季泉,浙江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海鸥,浙江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昌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昌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昌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昌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94353元,减半收取47176.50元,由原告杭州昌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超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