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关子明、吕玉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子明,吕玉红,关春德,关道存,关清合,关春强,关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15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关子明。被执行人吕玉红,系被执行人关子明之妻。被执行人关春德。被执行人关道存。被执行人关清合。被执行人关春强。被执行人关其超。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关子明、吕玉红、关春德、关道存、关清合、关春强、关其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莘商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关子明、吕玉红、关春德、关道存、关清合、关春强、关其超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其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