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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吴惠玲与李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惠玲,李伟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吴惠玲,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李伟昌,男,汉族,住恩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惠玲诉被告李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惠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吴惠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公告费300元,合共1850元,由原告吴惠玲负担。审 判 长  郑惠文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人民陪审员  周卫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慕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