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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琴波、华诚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琴波,华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琴波,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诚,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上诉人孙琴波为与被上诉人华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孙琴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琴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陈 剑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