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法定代表人郭成洲,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邓。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徐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定代表人许青会,公司经理。葛洲坝老河口水泥有限公司(简称老河口公司)与十堰市南北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老河口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10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同年10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南北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货款、违约金、诉讼费等)41028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北公司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南北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并请求解除诉讼中对老河口公司提供担保的土地及保全南北公司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解除诉讼中对南北公司房屋的查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诉讼中对老河口公司提供担保的土地及保全南北公司房屋的查封。二、终结本院(2015)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 涛审判员 杨承勇审判员 陈智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园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