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何治领与胡亚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拟稿人:发送机关:缮打:校对:份数:发文:字第号年月日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395-1号申请执行人何治领。被执行人胡亚群。申请执行人何治领与被执行人胡亚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5)兴执字第139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亚群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已履行完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亚群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焕谢代理审判员 邹 靖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