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高申保与赵忠宏、范明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申保,赵忠宏,范明兰,张应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高申保,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赵忠宏,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范明兰,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张应锁,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少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