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广西百色惠购商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南宁港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百色惠购商城投资有限公司,南宁港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财保174号原告广西百色惠购商城投资有限公司(原广西百色义乌商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B1-8块地壮城大型高尚生活区一期第10、11号楼。法定代表人阳曜丞,该公司负责人。代理人邓春光,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南宁港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去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F7号楼18号。法定代表人李海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百色惠购商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港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模型设计制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百色惠购商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南宁港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桂雅支行账号79×××83的银行存款18144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壮城小区的19-1-603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阳房权证阳字第××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百色惠购商城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南宁港基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桂雅支行账号79×××83的银行存款181440元;二、查封担保人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壮城小区的19-1-603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阳房权证阳字第××号)。上述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付、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财产保全费1427元,由原告广西百色惠购商城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照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春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