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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某甲申请宣告郝某乙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郝某甲,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郝某甲要求宣告郝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郝某甲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郝某乙之子,郝某乙自2001年10月起离家后至今未归,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现请求宣告郝某乙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郝某乙,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郝某甲之父。1999年,被申请人郝某乙与李某离婚,婚生子郝某甲由郝某乙抚养。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证明以及被申请人所在社区相关人员提供材料证明郝某乙自2001年10月起未在家中居住,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郝某甲申请宣告郝某乙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在西部法制报公告栏发出寻找郝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郝某乙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证明、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西一路派出所证明、西安市新城区民乐社区���民委员会证明、西安市新城区万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新城区和信小区2号院家委会证明、证人证言、身份证、户口本、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1999)新韩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被申请人郝某乙下落不明已十余年后,本院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郝某乙的公告也已满一年,被申请人郝某乙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郝某甲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郝某乙死亡。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郝���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殷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