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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乐清市水利局与何光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2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汤建生。被执行人何光青。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水利局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水罚决字(2015)39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水利局于2015年8月7日作出乐水罚决字(2015)3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8月9日以邮寄方式送达被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水利局或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故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尚未生效,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乐清市水利局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8月7日作出的乐水罚决字(2015)39号行政决定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代理审判员  卓晓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