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蔡进辉与向琼、任小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进辉,向琼,任小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246号原告:蔡进辉。委托代理人:王倩。被告:向琼。被告:任小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进辉与被告向琼、任小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进辉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进辉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已减半),由原告蔡进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