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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蔡进辉与向琼、任小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进辉,向琼,任小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246号原告:蔡进辉。委托代理人:王倩。被告:向琼。被告:任小王。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进辉与被告向琼、任小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进辉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进辉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已减半),由原告蔡进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