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610号原告:季某某,女,汉族,1992年1月3日出生,住址:农安县。被告:管某某,男,汉族,1992年8月7日出生,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