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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雷动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刘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特16号申请人上海雷动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XX室一二八纪念路968号1202室。法定代表人黄焱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小燕,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XX路XX号XX幢XX室刘佳,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28号6幢203室。申请人上海雷动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动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雷动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5)办字第254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为: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10月6日,试用期为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工资为3,500元/月,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刘佳2015年5月1日至31日的工资。2、双方虽签订有《欠薪协议书》,但公司股东之间对是否应该签订本协议有分歧。因此,仲裁裁决对工资标准的认定有误,导致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雷动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刘佳答辩称:既然雷动公司已经认可《欠薪协议书》的真实性,就应按照其中的约定的工资支付;即便股东没有一致认可,也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雷动公司对《欠薪协议书》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欠薪协议书》所载的内容裁定雷动公司支付刘佳2015年5月1日至31日期间的工资6,987.5元正确。雷动公司所称的公司股东之间对是否应当签订该协议存在分歧,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构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以上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雷动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雷动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5)办字第2545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雷动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顾慧萍代理审判员  成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