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志勇、曾建虹与邵武市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勇,曾建虹,邵武市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勇,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建虹,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武市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镇富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敏,男,公司职工,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志勇、曾建虹与被上诉人邵武市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黄志勇、曾建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志勇、曾建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上诉人黄志勇、曾建虹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聪荣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娟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