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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磊磊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磊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0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磊磊,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2015年2月18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成龙,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何领衔,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磊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同月25日、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磊及其辩护人徐成龙、何领衔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法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磊磊于2014年上半年结识被害人李某某后,谎称自己是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虚构该公司有两辆美规玛莎拉蒂总裁3.8T轿车出售的事实,于2014年8月28日在本市渝中区,约定将该车出售给被害人李某某并签订两份《车辆委托代购协议》。其后,自2014年8月28日至9月9日期间,被告人王磊磊以收取车辆订金、预付款、办理购车发票等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370,015元和价值701,000元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14年10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因无法找到被告人王磊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磊磊将骗得的路虎越野车以53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重庆某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因该车被录入盗抢机动车网被车管所扣留,被害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与重庆某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支付对方265,000元后将该车取回。被告人王磊磊于2015年2月18日在云南丽江机场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磊磊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磊磊对指控的罪名和诈骗被害人现金37余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其辩解诈骗李某某是张某某指使,路虎车是其找李某某借用的,因李某某要买玛莎拉蒂没有钱,李某某自己提出拿路虎车抵车款,对于路虎车不属于诈骗。被告人王磊磊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王磊磊承认诈骗被害人37余万元,而且对以路虎车抵款的事实也没有异议,只是对谁提出以车抵款有异议,王磊磊认为路虎车的事实不构成合同诈骗,是一个认识问题,应认定王磊磊具有坦白情节。2、王磊磊对路虎车只是想较长时间使用,并没有永久性占有的主观故意。3、张某某与王磊磊应属共同犯罪,而且从相关证据可以看出张某某威逼王磊磊将车辆卖掉,王磊磊从销赃中未获得任何利益。4、如果路虎车合同诈骗的事实成立,那么路虎车的犯罪金额应以被害人取回车辆实际支付的金额认定。请求对王磊磊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上半年,被告人王磊磊通过张某某结识被害人李某某。2014年8月初,被告人王磊磊谎称自己是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股东,虚构该公司有两辆美规玛莎拉蒂3.8T轿车出售的事实,并将需买车为由让某公司销售主管陈某某通过微信发的玛莎拉蒂轿车照片、货物进口证明书等相关资料转发给李某某,取得了李某某的信任。2014年8月28日,被害人李某某和被告人王磊磊在本市渝中区签订《车辆委托代购协议》二份,约定李某某委托王磊磊以970,000元的价格代购玛莎拉蒂3.8T一辆,以1,010,000元的价格代购玛莎拉蒂总裁3.8T一辆;每辆车预付款100,000元,余款于提车前一次性付清;交车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同日,王磊磊收取李某某给付的预付款共计200,000元,并向李某某借用了一辆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2014年8月30日,王磊磊以预付款太少为由,让李某某把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价800,000元抵款,李某某同意后将车辆的钥匙和相关过户手续交给了王磊磊;同年9月4日,王磊磊以办理购车发票差70,015元,骗取了李某某现金70,015元;同年9月9日,王磊磊以还差100,000元公司才能发车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100,000元。2014年10月8日,李某某因无法找到王磊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决定对王磊磊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磊磊将骗得的路虎牌越野车以53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重庆某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经纪公司),该公司在办理车辆过户时因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被录入盗抢机动车网被车管所扣留。同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与重庆某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进出口公司)达成协议,支付该公司265,000元后将被骗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取回。2014年12月16日,经重庆天值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价值为701,000元。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王磊磊在云南丽江机场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另查明,2014年9月19日,工商登记机关准予某经纪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某进出口公司。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8日,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决定对王磊磊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5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丽江机场将王磊磊抓获。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王磊磊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3、《车辆委托代购协议》二份、王磊磊出具的收条一份、李某某建设银行、平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王磊磊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王磊磊作为代理方、被害人李某某作为委托方,双方签订代购协议二份,约定由王磊磊为李某某代购黑色美规玛莎拉蒂3.8T和美规玛莎拉蒂总裁3.8T轿车各一台,车价分别为97万元、101万元,交车日期均为2014年9月15日,车辆预付款各10万元,余款于提车前一次性付清等内容。同日,李某某通过建行转账,支付了预付款,王磊磊出具收到李某某订车款20万元的收条。2014年9月4日、9日,王磊磊又分别骗取李某某现金70,015元、10万元。4、玛莎拉蒂车辆和某公司展厅照片、《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某公司业务经理陈某某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王磊磊的图片及资料,王磊磊将玛莎拉蒂车辆型号和颜色篡改后转发给了被害人李某某,以此取得李某某信任。5、《汽车买卖合同》、王磊磊出具的收条一份、刘某甲工商银行汇款明细、王磊磊民生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何甲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张某某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协议书》、机动车登记信息证实,2014年10月13日,刘某甲以某经纪公司的名义和王磊磊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以53万元购买车辆,该车所有人为罗某某。同日,刘某甲工商银行账户向王磊磊民生银行账户转账52.7万元,王磊磊出具收到53万元车款的收条,王磊磊将52.7万元车款全部转给何甲,何甲转给林甲20万元、张某某8万元、刘某乙1.85万元、赵甲和张乙各1万元。2014年10月21日,李某某与某进出口公司达成协议,由李某某向某进出口公司支付26.5万元,将车辆从江南车管所取回归李某某所有。6、王磊磊出具的收条一份证实,2014年8月12日,王磊磊向林甲出具收条一份,载明借到林甲20万元,自愿以车辆作为质押。7、《机动车评估技术报告》证实,2014年12月16日,经重庆天值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所有人为罗某某,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价值为70.1万元。8、《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名称变更说明》、某进出口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实,2014年9月19日,工商登记机关准予某经纪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某进出口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换领营业执照。9、渝中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磊磊与路虎牌越野车主罗某某签订的《汽车交易合同》,由于某进出口公司在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遗失,现无法提取该合同。10、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初,他与做汽车贸易的朋友吃饭时,认识了王磊磊,王磊磊当时自称也是从事汽车贸易行业的,并给他留了电话。同年8月初,王磊磊找到他,自称是某公司的股东,说公司有2辆库存美规玛莎拉蒂3.8T轿车要出售,全中国只有两台,而且价格比较优惠,两台共198万元。他向王磊磊要汽车的照片和参数,王磊磊隔了一个多星期,通过微信发了几张车辆图片、《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某公司展厅及公司外部照片。他想到王磊磊是朋友介绍的,车辆价格比市场低20%,而且资料图片都有,就相信了。同月28日下午5时,王磊磊到他位于本市渝中区的办公室,拿出准备好的《车辆委托代购协议》,说今天必须把合同签了并支付20万元预付款,他没多想就按照王磊磊的要求签了协议,因为银行下班了,他用建行网银分4笔49,999元和一笔4元共转款20万元给王磊磊的民生银行卡,王磊磊出具了收条。协议约定2014年9月15日交车。2014年8月30日,王磊磊又到公司来找他,说预付款太少了,还要交80万元预付款,当时他没有这么多现金,王磊磊说可以用他的路虎牌越野车抵款,路虎车车主是他岳父罗某某的名字,他把路虎车的钥匙和过户手续都交给了王磊磊。同年9月4日,王磊磊又打电话给他,说办理购车发票还差70,015元,让他马上打过去,他当天用平安银行卡将70,015元转到王磊磊民生银行卡上。同年9月9日,王磊磊又打电话说某公司还差10万元才能发车,如果不交钱,可能9月15日就提不到车,他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就用平安银行卡网银分2笔49,999和一笔2元,转了10万元到王磊磊民生银行卡上。约定的交车时间过了,他没有收到车,打王磊磊电话也不接,他感觉有点不对,就去渝北区茨竹镇找,但发现王磊磊早就没在那里住了。同年9月17日,他专门到上海找到某公司,该公司主管陈某某告诉他,某公司根本没有叫王磊磊的股东,但是8月时有一个自称是王磊磊的给他打电话说准备买玛莎拉蒂轿车,还加了微信,通过微信陈某某提供了一些玛莎拉蒂轿车的资料给王磊磊,这时,他才明白被骗了。同年10月5日国庆节,他接到甘肃高速公路执法大队的电话,称例行检查时,路虎牌越野车驾驶员出示了行车执照后强行冲卡逃逸,连行车执照都不要了。他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要求公安机关将被骗的路虎车录入盗抢机动车网,免得以后出了问题算在他头上。李某某辨认出王磊磊就是与其签订《车辆委托代购协议》,并陆续骗取其预付款及路虎车的人。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系某公司的销售主管。该公司没有叫王磊磊的股东或工作人员。玛莎拉蒂总裁美规只有3.0T,全国都没有3.8T这种型号,4S店销售的玛莎拉蒂总裁3.8T只有中规。2014年8月有一个叫王磊磊的打电话给他,说想买一辆玛莎拉蒂总裁轿车,俩人互加了微信,王磊磊让他通过微信传了几张关于某公司和玛莎拉蒂总裁轿车的照片,但后来王磊磊没有买车。2014年9月18日,李某某找到某公司问王磊磊定的两台玛莎拉蒂总裁轿车是否发货,他告诉李某某,王磊磊只是他电话微信中的客户,根本就没买车,李某某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公安机关给他看的照片,就是他通过微信传给王磊磊的,但是其中《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货物进口证明书》中的汽车颜色、排量,原来他发的是红色和3.0T,王磊磊改成了黑色和3.8T。1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做二手车生意的,2014年10月初,他通过何甲认识了王磊磊,何甲说王磊磊有一辆路虎越野车要卖,他表示要先看车。同月12日,何甲带他到渝北区天来酒店附近看了车,路虎车是两年多的二手车,墨绿色的。他问何甲卖多少,何甲说60万元,他说最多50余万元,当天没谈好价格。第二天上午,何甲又打电话,问他最多什么价格要,他说53万元,何甲说可以,让他到大渡口区提车,后来何甲带他到了大渡口区电大,在那里何甲拿出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车主罗某某和王磊磊签订的协议、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何甲打电话叫来王磊磊,他和王磊磊签了《汽车买卖合同》,王磊磊把所有机动车的资料都给了他,包括两把车钥匙,因为王磊磊交给他的资料已经可以过户了,而且王磊磊一再保证该车没问题,所以他就没要求见罗某某。他通过手机银行给王磊磊指定的民生银行账户转了52.7万元,剩下3,000元留着处理车辆违章用。王磊磊当场出具了收条,然后他就把路虎车开走了。他去江南车管所过户时,民警说该车涉及一起诈骗案被录入了盗抢机动车网,车辆被扣了下来。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上半年,他和李某某、刘某乙等人吃饭时带上王磊磊,李某某就与王磊磊认识了。2014年6月左右,王磊磊抵押了一辆银灰色别克商务车向他借了20万元,后来他去上海陪妻子看病就交给何甲用,但是国庆节头一天,车被租赁公司的人开走了。王磊磊在2014年8月初还押了一辆奔驰S300给他朋友林甲借了20万元,奔驰车在9月底也被租赁公司开走了。同时,李某某打电话告诉他被王磊磊骗了37万元和一辆路虎牌越野车,问他知不知道王磊磊在那里,他说很久没见到王磊磊了,他也在找王磊磊还钱。后来,他打电话问王磊磊是怎么回事?王磊磊说在帮李某某订车,那辆路虎牌越野车是以80万元向李某某买的。2014年10月5日,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王磊磊开着路虎牌越野车在甘肃高速公路上闯检查站,他马上给王磊磊打电话,问王磊磊为什么押给他和林甲的车被租赁公司开走了,并叫王磊磊立即还钱,否则就报警,王磊磊告诉他在宁夏。他叫上林甲和何甲于2014年10月7日连夜出发,第二天上午在宁夏沙坡头景区和王磊磊碰了面,当时他和林甲就让王磊磊还钱,王磊磊说一起回重庆后把炒黄金期货的钱取出来还。他还对王磊磊说路虎牌越野车是王磊磊骗李某某的,但王磊磊马上拿出购买车辆的合同和付款依据等手续,坚持说是向李某某购买的。回到重庆后,王磊磊说黄金期货账户的钱取不出来,主动提出把路虎牌越野车卖了来还他和林甲的钱。因何甲认识一个姓刘的做二手车,2014年10月12日,王磊磊、何甲约姓刘的出来看了车和谈价格,第二天谈成53万元成交。他当时没有在场,王磊磊收到款后主动提出把钱全部转给何甲,因为何甲有支付宝转账方便,何甲通过支付宝把王磊磊应还给林甲的20万元直接转给了林甲,他通过何甲还了刘某甲1.85万元,给赵甲和张乙各转了1万元,剩下的何甲转了8万元给他。14、证人何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磊磊用租的一辆别克商务车和一辆奔驰S300轿车分别抵押给张某某、林甲,向张某某和林甲各借了20万元,后来这两辆车都被租赁公司开走了。同年10月7日,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王磊磊在宁夏,他和张某某、林甲、戴晓明四人当天晚上出发,第二天中午在宁夏沙坡头找到王磊磊,王磊磊开了一辆绿色路虎越野车和一个女人在一起,张某某和林甲就要求王磊磊还钱,但王磊磊说没有钱,只有回重庆卖掉路虎车还钱,王磊磊还把购卖二手车的合同和付款依据给他和张某某看。回到重庆后,因为他之前从事过二手车交易,就找到刘某甲,同年10月12日,他和王磊磊带刘某甲到渝北区金开大道天湖美镇看了车牌渝A706**的路虎车,当天没谈好价格。第二天上午,他打电话问刘某甲最多出什么价格,刘某甲说53万元,他问了张某某和王磊磊后答应了,让刘某甲到大渡口区电大提车,在那里王磊磊和刘某甲签了《汽车买卖合同》,并把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车主罗某某和王磊磊签订的协议等资料交给刘某甲,刘某甲通过手机银行给王磊磊指定的民生银行账户转了52.7万元,剩下3,000元留着处理车辆违章用。王磊磊当场出具了收条,然后刘某甲就把路虎车开走了。王磊磊把52.7万元全部转到他的工行卡上,张某某叫他转了20万元给林甲,还转了一些张某某指定的账户,张某某说都是还别人的钱。15、证人林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2日,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王磊磊急需20万元,月息6分借两个月,王磊磊用母亲名下的一辆渝A617**奔驰S300轿车作抵押,因为他和张某某是朋友,又有车子做抵押,他就答应了,由于他和王磊磊不熟悉,他就把钱转给张某某账上,再由张某某支付给王磊磊,张某某让王磊磊写了收条。同年9月底,抵押的奔驰轿车被租赁公司的人强行开走了,我才知道奔驰车根本不是王磊磊母亲的,他就给张某某找电话,张某某说王磊磊抵押给他的一辆别克商务车也被租赁公司开走了。同年10月7日,张某某给他说王磊磊在宁夏,他和张某某、何甲还有一个张某某的朋友,连夜开车到宁夏,第二天中午在沙坡头找到王磊磊,王磊磊当时开了一辆绿色路虎越野车和一个女人一起,他和张某某就找王磊磊还钱,但王磊磊说没有钱,只有回重庆把刚买的二手车卖掉还钱,王磊磊把购车合同和付款依据拿给张某某和何甲看了的。回到重庆后,张某某和何甲押着王磊磊把路虎车卖掉,还了20万元给他。16、被告人王磊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4年上半年,王磊磊与张某某、刘某乙等人吃饭时,通过张某某介绍认识了李某某,吃完饭,李某某离开后,张某某说李某某不地道,有机会可以教训一下。过了10多天,他和张某某见面时,张某某对他说,李某某是做汽车销售的,而他之前做过汽车中介,让他虚构销售汽车收取定金的方式让李某某破财,并说“上山打猎,见者有份”,暗示他事后分一部分,但没有说具体按什么比例分。因为张某某有黑社会背景,他有点怕,另外也缺钱,就答应了。2014年7月左右,他给李某某打电话说他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有两台美规玛莎拉蒂3.8T轿车,共198万元,价格比较优惠。他想李某某如果贪便宜,就可以骗取李某某的购车定金。果然,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打电话问他玛莎拉蒂轿车的参数和图片,由于之前做汽车中介时认识某公司的业务经理陈某某,他就给陈某某说想买玛莎拉蒂轿车,让陈某某发了几张某公司外部及展厅照片、玛莎拉蒂轿车图片和《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他把这些图片都转发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完全相信了。2014年8月28日下午,他到李某某位于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9-1的办公室,与李某某签订了《车辆委托代购协议》,李某某用网银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他向李某某出具了收条。因为他没有车不方便,就在签订合同那天向李某某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渝A706**的墨绿色路虎牌越野车,是李某某岳父的车子,李某某说卖二手车要80万元。他把签合同和收20万元定金的事都给张某某讲了的,张某某说要一步一步的慢慢来,再骗几笔,张某某看见路虎车后,说反正李某某还要付车款,如果付不出现金就拿路虎车来抵款。签了合同后第三天,他又到李某某公司,给李某某说预付款太少,还要交80万元预付款,当时李某某没有这么多现金,他就说可以用借给他的路虎车抵款,李某某同意了并把车辆钥匙和过户手续都交给了他。2014年9月4日,他和张某某商量之后打电话给李某某,说办理购车发票还差70,015元,李某某当天就把钱转给了他。2014年9月9日,他又打电话给李某某,说还差10万元,某公司才能发车,李某某又转了10万元给他。大约2014年9月初的一天,在石桥铺一间商务酒店,张某某让他出具了约7、8张借条,每张借条时间从2013年开始到2014年都有,金额10多万元到20多万元不等,借条的纸张也各不相同,张某某说是为他好,以后分赃时就可以说是还债。由于张某某一直说妻子得了心脏病要花很多钱,所以他将骗来的37万余元,给了张某某10万元,剩下的钱他还了旧债10万元,还了信用卡10万元,其它钱都用了。2014年10月5日左右,他开路虎车到敦煌去玩,因他一直与张某某有通电话,有一天下午,张某某、何甲还有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在宁夏沙坡头景区停车场把他拦住,张某某提出需要马上分配骗取李某某的钱,他给张某某说,骗的37万余元已经用完了,张某某就说只有把路虎车卖掉,他没有办法只好答应配合卖车。回到重庆后,于10月13日下午,他被押到大渡口一所学校,在学校停着的路虎车上和买车的人签了《汽车买卖合同》,之后买车的人转了52.7万元到他的银行卡上,他给对方出具了收条,买车的就把路虎车开走了,他按何甲的要求把车款全部转给了何甲。李某某一直给他打电话,但他一般都不接,后来他把这个情况给张某某说了,张某某说不让他管,已经让社会上的人摆平了,所以他就没在意了,直到2015年2月18日在丽江被捉获。他从来没有向张某某借过款,也没有让张某某帮忙借款,2014年8月12日向林甲出具的收条记不起是怎么回事了,他之前在解放碑一家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奔驰S300轿车和一辆别克商务车,他支付了奔驰S300轿车一个月租金,后来张某某说要用车,他就借给张某某了,之后就不知道车子怎么样了。别克商务车比奔驰车后租一个月,是用他的名义租的,车是张某某在用,租金是张某某自己付的。被告人王磊磊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证实,王磊磊对侦查阶段的供述进行了翻供,其称是被害人李某某主动给他打电话说有个客户想买玛莎拉蒂车,因为他之前做汽车中介时认识某公司的陈某某,就让陈某某发了几张关于玛莎拉蒂车的照片和资料,他将照片和资料没有做修改就转发给李某某。路虎车是他向李某某借的,李某某提出抵车款。因李某某说客户要做零首付贷款,需要他虚开发票,所以将他会多交的税预先支付了70,015元,后来李某某找他拿另一种车在展厅摆放,又打了10万元保证金,他只给李某某说可以到某公司买车,并没有说是某公司的股东,他对李某某不是合同诈骗,只是正常的生意往来。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示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且收集程序合法,足以作为本案定案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对于被告人王磊磊辩解是张某某指使其诈骗李某某以及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王磊磊与张某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从现有证据看,除被告人王磊磊的供述外,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某指使王磊磊诈骗李某某,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王磊磊辩解以车抵款是李某某提出以及辩护人提出王磊磊对路虎车没有永久性占有的主观故意,经查,虽然王磊磊最初是向李某某借用路虎车,但之后王磊磊以预付款太少,需再支付800,000元为由,向李某某提出以车抵款,李某某同意后,将车辆过户的身份证明等资料连同二把车钥匙都交给了王磊磊,李某某已失去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权,该事实有被告人王磊磊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被告人王磊磊辩解以车抵款是李某某先提出的说法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即使以车抵款是李某某先提出,李某某也是基于王磊磊的欺骗行为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且证人张某某、何甲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王磊磊一直对外声称路虎车是向李某某购买的,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路虎车的犯罪金额应以李某某的实际损失计算,经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被告人王磊磊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370,015元和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行为已既遂,案发后,该车辆鉴定价值为701,000元,被告人王磊磊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未主动归还李某某损失,至于李某某自愿用265,000元从某进出口公司取回车辆的行为是李某某追回赃物的行为,王磊磊退赔李某某路虎车的损失应以此计算,而不是犯罪数额以此计算,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磊磊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因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诈骗李某某的事实予以否认,而且在审判阶段对诈骗李某某路虎车的事实未如实供述,故对被告人王磊磊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以收取预付款、办理购车发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071,0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磊磊当庭对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370,015元的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磊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二、被告人王磊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经济损失635,015元。上述罚金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完毕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渝人民陪审员  侯世春人民陪审员  谭 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