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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孙兆林与青岛世鑫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林,青岛世鑫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孙兆林,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世鑫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学景,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兆林与被执行人青岛世鑫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兆林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兆林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综上,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