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耿占民诉王殿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占民,王殿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567号原告耿占民,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一粮库道东。被告王殿忠,男,50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金品家园2号楼二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占民诉被告王殿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占民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耿占民承担。审判员 白 万 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