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侯思彦诉刘坤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思彦,刘坤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1民初215号原告:侯思彦,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告:刘坤华,男,汉族,1965年10月30日出生,住五家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思彦与被告刘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思彦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思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思彦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弥博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