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范雄伟与吴英杰、王洪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雄伟,吴英杰,王洪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范雄伟。被告吴英杰。被告王洪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雄伟与被告吴英杰、王洪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雄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雄伟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晓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