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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吉刚、龙桂梅等与广西建球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刚,龙桂梅,广西建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53号原告王吉刚,公务员。原告龙桂梅,公务员。被告广西建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元华,住址地:广西百色市桂林街美景苑小区3栋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刚、龙桂梅诉被告广西建球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刚、龙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王吉刚、龙桂梅负担。审判员  黄永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岑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