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3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异3号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第三人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于2016年2月2日申请要求依法追加第三人潘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方某某向本院提供了方某某与潘某某婚姻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被执行人方某某与第三人潘某某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申请执行人方某某提出追加第三人潘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潘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方某某与第三人潘某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方某某清偿债务10000元。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