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瑞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瑞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74号原告深圳市天瑞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龙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顺勇,住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熊正,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段广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穗(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