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753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孙连兴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