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清链与朱云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朱清链。被执行人朱云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刑初字第1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朱清链与被执行人朱云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2月15日,被执行人尚未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32982.66元。本案执行费1894.7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适合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1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