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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郝林、丁艳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郝林,丁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380号申请执行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郝林。被执行人丁艳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郝林、丁艳梅银行存款943591.6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郝林、丁艳梅应自2013年8月3日起,以752802.1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04167‰的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三、被执行人郝林、丁艳梅应自2016年1月23日起,以752802.13元为基数按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占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