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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周蕾与徐州恒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蕾,徐州恒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周蕾,农民。被执行人徐州恒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法定代表人厉轶,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蕾与被执行人徐州恒兴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茅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蕾于2016年1月27日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铜茅民初字第9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红磊执行员  庞 峰执行员  邓 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