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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5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马宾与沙晓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83号原告马某,男,回族,生于1993年3月9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被告沙某某,女,回族,生于1992年7月14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址同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应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贵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