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5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马宾与沙晓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83号原告马某,男,回族,生于1993年3月9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被告沙某某,女,回族,生于1992年7月14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址同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应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贵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