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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商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顾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0438号原告吕伟,男,汉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2251984********,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瓦坊乡岳场村岳场庄***号。委托代理人贺善月,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青,居民。原告吕伟诉被告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伟及委托代理人贺善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伟诉称,2012年原、被告在连云港市港城驾校学驾照相识,2014年被告做工程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在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7月30日付清,被告不守信用,到期后也不还款,现在找不到被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进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顾青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普通朋友关系。被告因做水电工程缺乏资金于2014年年底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于2015年上半年返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欠到吕伟现金伍万元整(¥50000),2015年7月30日付清款,如不付款每天罚款500元,2015年7月17日,欠款人顾青,××。”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未返还所欠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一张、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佐证,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实为违约金,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不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青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吕伟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吕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顾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亮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志伟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