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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黄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燕梅,黄某,黄晓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郑燕梅,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故宫博物院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冯又升,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未成年人),男,2001年6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理人胡某(被告黄某之母),1967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黄晓军,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郑燕梅诉被告黄某、黄晓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燕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又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黄晓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郑燕梅诉称,黄x是原告郑燕梅之夫,是曹x(已故)、黄x1(已故)之子。被告黄某是黄x之子(非婚生),被告黄晓军是黄x之弟。黄x与原告郑燕梅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生活幸福。黄x于2011年10月不幸离世。二被告串通伪造证据肆意抢夺财产。为保护原告郑燕梅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原告郑燕梅依据《夫妻财产公证书》,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x号楼x房屋归原告郑燕梅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郑燕梅为黄x之妻,被告黄某为黄x之子,被告黄晓军为黄x之弟。黄x于2011年10月16日死亡。黄x之父黄x1于2013年5月7日死亡。黄x之母曹x于2015年8月12日死亡。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x号楼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黄x名下。2008年7月3日,黄x与原告郑燕梅签订有夫妻财产约定一份,其内容如下:“立约人黄x、郑燕梅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如下:一、黄x名下在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x号楼x号(建筑面积:65.2平方米)有房产壹套。现约定上述房产为郑燕梅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郑燕梅对上述房产享有独立的处分权和所有权,黄x不得干涉。二、婚姻存续期间,黄x享有上述房屋的居住权。三、本约定自签字之日生效,不得单方反悔。本约定一式三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存档一份。立约人:郑燕梅、黄x。”2008年7月7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2008)京国立内证字第11512号公证书,其内容如下:“申请人黄x、郑燕梅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经查,申请人黄x、郑燕梅系夫妻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签约时双方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兹证明黄x、郑燕梅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约定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上述事实,公证书、查询结果、民事判决书、死亡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虽登记在黄x名下,但原告郑燕梅与黄x签有夫妻财产约定,明确约定涉案房屋为原告郑燕梅的个人财产,该约定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夫妻财产约定,涉案房屋应归原告郑燕梅所有。被告黄某、黄晓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现原告郑燕梅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x号楼x房屋归原告郑燕梅所有。案件受理费八千二百六十八元,由被告黄某、黄晓军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黄某、黄晓军负担(由原告郑燕梅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昌龙人民陪审员  付希萍人民陪审员  何小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