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廖达明与文利明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达明,文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廖达明。委托代理人张梅,眉山市恒必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文利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廖达明与被执行人文利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货款本金47300元、诉讼费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利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廖达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被执行人文利明与案外人王群英共同所有位于东坡区二环东路219号的住房,该房产抵押在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不宜处置。根据上述查明的被执行人廖达明财产状况,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廖达明发现被执行人文利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实后,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雨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