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青岛广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业锦江大酒店与青岛市李沧区拆迁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广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业锦江大酒店,青岛市李沧区拆迁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广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业锦江大酒店,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韩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拆迁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青岛广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业锦江大酒店与青岛市李沧区拆迁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5503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595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如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李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黎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