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26���原告于某。被告张某甲。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乙,现随与原告生活。原被告在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孩子抚养照顾问题多次和被告及其家人发生矛盾,自2015年10月底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50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甲辩称,原被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后感情很好,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甲于2000年相识,2009年自由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在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后因抚养照顾孩子原告与被告的家人出现矛盾,并由此导致原被告之间偶发争吵,自2015年10月底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4日在霸州市提香温泉小镇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房号为:第1栋1单元4层3A04号、户型为:3室2厅)。据购房合同显示,该房建筑面积为139.95平方米,付款方式为首付189775元,商业贷款44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甲恋爱时间较长,婚前已经建立了一定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实属难免,双���应该多加沟通,相互谅解、互相尊重,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于某主张与被告张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被告张某甲亦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章定代理审判员 张建坤人民陪审员 姜 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笑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