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郎俊玲与李金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俊玲,李金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77号原告郎俊玲,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金升(别名李金生),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俊玲与被告李金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俊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俊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俊玲撤回对被告李金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郎俊玲负担。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学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