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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郎俊玲与李金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俊玲,李金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377号原告郎俊玲,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金升(别名李金生),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俊玲与被告李金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俊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俊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俊玲撤回对被告李金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郎俊玲负担。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学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