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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车立虎因与被申请人朱珂静、童宁民间借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车立虎,朱珂静,童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车立虎,男,1986年4月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珂静,女,1987年11月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童宁,男,1979年2月生。再审申请人车立虎因与被申请人朱珂静、童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建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车立虎申请再审称:1、未接到过法院的开庭传票,法院缺席审理和判决剥夺了本人的诉讼权利;2、因2013年3月6日本人与朱珂静母亲陈俊及柳铭共同签订了两份备忘录,约定本人只对童宁借款1000万元中的500万元提供担保,法院判决本人对童宁偿还朱珂静10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事实不符。故申请法院撤销原判决,予以再审。朱珂静书面辩称:对2013年3月6日本人母亲陈俊与车立虎、柳铭签订的备忘录并不知情,故不予认可。本院认为:(2013)建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载明的车立虎的户籍所在地与车立虎身份证所记载的地址一致,在该地址无人签收传票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2011年7月29日朱珂静、童宁、车立虎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童宁、车立虎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童宁所借朱珂静10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虽然车立虎提供了2013年3月6日与陈俊、柳铭签订的备忘录,但未提供朱珂静对此认可或授权陈俊签字的证据。故车立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车立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潇审判员 陈丽霞审判员 朱筱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