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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军芳与被执行人屈智敏、河南新XX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越洋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董敏、王怀军、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芳,屈智敏,董敏,王怀军,河南新XX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越洋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芳,女,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屈智敏,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董敏,女,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怀军,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河南新XX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小强。被执行人河南越洋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董敏。被执行人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法定代表人王怀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5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屈智敏、董敏、王怀军、河南新XX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越洋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屈智敏、董敏、王怀军、河南新XX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越洋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河南世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三百一十万零二千一百二十九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张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