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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礼源与崔家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礼源,崔家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332号原告:杨礼源,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石国宝,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善厚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崔家根,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礼源诉被告崔家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礼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礼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礼源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一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