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礼源与崔家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礼源,崔家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332号原告:杨礼源,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石国宝,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善厚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崔家根,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礼源诉被告崔家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礼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礼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礼源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一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