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祝田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田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3刑初8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田田,无业。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4日被羁押至同年7月16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田田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雯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田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祝田田来到荆州区金山苑小区,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1栋2单元801室被害人代某家,盗走钻石戒指一枚、黄金戒指一枚、现金5300元后翻窗逃离现场。被盗钻石戒指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黄金戒指未追回,赃款已被挥霍。经鉴定:被盗钻石戒指价值1729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祝田田在亲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代某、陈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视频截图、荆州市荆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荆价鉴证字(2015)060号价格鉴证意见书、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枝江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户籍材料、被告人祝田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田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祝田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祝田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祝田田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田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付蓉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