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柴某甲、柴某乙、柴小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柴某甲、柴某乙、柴小柱民间借贷纠纷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843号原告王某某,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晋峰,山西省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柴某乙,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柴某丙,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柴某甲、柴某乙、柴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吴红玉审 判 员 张红梅助理审判员 任梦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俐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