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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12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季丽影与罗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12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季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罗某某,住兰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账户内工资款每月2,000.00元,合计24,000.00元(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冻结的工资款。此款扣划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西县支行、兰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 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