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汉泉与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泉,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84号原告陈汉泉。被告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高家台1**号。法定代表人胡江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汉泉与被告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陈汉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汉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汉泉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陈汉泉承担(已付)。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黎速录员 高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