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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汉泉与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泉,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684号原告陈汉泉。被告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高家台1**号。法定代表人胡江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汉泉与被告长江报业发行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陈汉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汉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汉泉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陈汉泉承担(已付)。审判员  范正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黎速录员  高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