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终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娜四、唐某甲等与李来祜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娜四,唐某甲,李来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终字第1725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娜四。系被害人唐某乙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系被害人唐某乙之父。委托代理人唐扎发。原审被告人李来祜,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来祜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娜四、唐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五年十月五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来祜服判,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娜四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服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来祜与唐扎发一同前往澜沧县拉巴乡音同村音同一队彭扎思家喝酒。同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来祜与张扎迫发生肢体冲突,唐扎发前去帮助被告人李来祜,被人打倒在地,被告人李来祜认为是被害人唐某乙将唐扎发打倒在地的,遂从彭扎思家里厨房的地上捡了一个空啤酒瓶向被害人唐某乙的头部猛打一下,被害人唐某乙当场晕倒在地上,后被送到孟连县人民医院、普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20日出院,5月5日被害人唐某乙在家中死亡。经澜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乙系颅脑损伤合并多器官功能消耗性衰竭性死亡。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来祜有期徒刑十五年;由被告人李来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娜四、唐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908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娜四上诉称原判赔偿过低。量刑轻了。原审被告人李来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甲均服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李来祜在彭扎思家饮酒过程中,与张扎迫发生肢体冲突。唐扎发前去帮助李来祜,被人打到在地。李来祜认为系唐某乙所为,遂持一个空啤酒瓶向唐某乙头部猛打一下,至被害人当场晕倒。唐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治疗后于同年5月5日在家中死亡,系颅脑损伤合并多器官功能消耗性衰竭性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5日3时9分,唐扎发打电话到拉巴派出所报案称“其兄弟唐某乙在音同村音同一队被人打伤,请派出所前往处理。”民警赶往唐某乙所在的拉巴卫生医院,因唐某乙的伤情较重,民警以及唐某乙家属将唐某乙送往孟连县医院救治。经调查,将唐某乙打伤的是李来祜。民警于2015年2月15日6时赶到音同村付库一队将李来祜传唤到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调查询问,传唤过程中,李来祜配合民警工作。2.辨认笔录、中心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李来祜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澜沧县拉巴乡音同村音同一队彭扎思家厨房内。3.出院记录、病情证明、CT片照片,特别声明,证实唐某乙于2015年2月15日至3月3日在孟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唐某乙于2015年3月3日至4月20日转至普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血肿清除术后,左慢性硬膜血肿,压疮,肺挫伤,胸腔积液,肺部感染。××患者无发热、咳嗽,呈昏迷状态,左慢性硬膜血肿,三期压疮,肺挫伤,肺部感染。医院特别声明证实唐某乙入院时深度昏迷,患者家属办理入院时名字错误,医疗文书上出现的姓名唐扎嘿实名为唐某乙,真实年龄27岁。4.法医学伤情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1)澜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的(澜)公(司)鉴(伤)字(2015)18号法医学伤情鉴定书,证实该中心于2015年2月15日对唐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初步鉴定意见为,唐某乙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最终鉴定结论待伤情稳定复查后作出。该鉴定意见于2015年2月23日、3月5日分别告知了唐扎发和李来祜。(2)澜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5月5日出具的(澜)公(司)鉴(尸)字(2015)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意见书,证实唐某乙为颅脑损伤合并多器官功能消耗性衰竭性死亡。该鉴定意见于2015年5月6日、5月11日分别告知了李娜四和李来祜。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据、谅解书及意见书,证实:(1)被害人唐某乙受伤后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仍然昏迷不醒,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进行询问。另外因彭扎思家办婚事,案发后现场被打扫干净,现场已被破坏,无血迹遗留。作案工具啤酒瓶在李来祜打唐某乙时就被打碎,天亮后被丢在垃圾坑里,在垃圾坑里被打碎的啤酒瓶很多,因碎啤酒瓶里没有血迹,故无法确定哪些碎啤酒瓶是李来祜打唐某乙用的工具,故未提取。(2)李来祜于2015年4月9日已赔偿被害人唐某乙前期医药费7568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唐某乙家属的谅解。(3)被害人家属唐娜克、唐扎发、唐娜妥、唐扎老、唐扎迫于2015年6月26日联名出具情况说明,希望严惩凶手,一定要追究李来祜的刑事责任。6.证人证言(1)唐扎发证言,其称案发当晚其看见李来祜用脚踢张扎迫了一下,后他们两个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其就上前去拉开他们两个。之后唐某乙用啤酒瓶打了其左耳上的头部一下,当时其被打昏了,醒来后就回家了。其没有看见李来祜打唐某乙,其想李来祜之所以打唐某乙可能就是其被唐某乙打,李来祜要帮其。(2)张扎迫证言,其称案发当晚其与李来祜发生扭打,后来发现唐某乙晕倒在地上,眉间有一个伤口在流血。唐某乙身上的衣服都被鲜血染红了。其听说唐某乙的伤是被李来祜用啤酒瓶砸的。(3)李小伍证言,其称案发当晚,在现场看见李来祜用脚踢了张扎迫一脚,张扎迫倒在地上了,后张扎迫爬起来就打了李来祜脸上一拳。之后看见唐某乙倒在地上,脸部还在流血,当时有个啤酒瓶在唐某乙倒地处的头部旁边,后来才知道唐某乙是被李来祜打伤的。(4)李娜给证言,其称案发当晚,李来祜用一个啤酒瓶击打前来劝架的唐某乙的面部,啤酒瓶当时被打碎了,之后发现唐某乙晕倒在地,唐某乙鼻子和眉毛中间被砸开了一个口子,头上还在流血。碎啤酒瓶及现场遗留的血迹被其打扫了。(5)彭扎思证言,其称案发当晚,其看见唐某乙受伤昏迷倒在其家厨房内,唐某乙脸部鼻子左侧受伤,伤得很重,流了很多血。其听李娜给说是李来祜用啤酒瓶将唐某乙打伤的,李娜给把厨房的碎啤酒瓶及现场血迹打扫干净。(6)李九妹证言,其称案发当晚看见李来祜用脚把张扎迫踢倒在地,张扎迫就在李来祜脸上打了一拳,李来祜的鼻子流血。其看见李来祜在外边拿了一个小旋风牌啤酒瓶往唐某乙的脸上眉骨处打了一下,当时唐某乙就流血了,话也不会说了,后来就被送去医院治疗了。(7)唐扎发、李娜四、唐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2月15日2时许,唐扎发听到其兄弟唐某乙被打伤的消息后,赶到案发现场彭扎思家,遂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民警来到后开车把唐某乙送到孟连县医院治疗,听说是李来祜用啤酒瓶打唐某乙的。唐某乙的额头被打破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说是颅内出血。2015年3月3日唐某乙转院到普洱市人民医院治疗,但是由于医疗费没有了,所以于4月20日家人要求提前出院,5月5日3点多唐某乙就死在自己家中,唐某乙受伤后一直没有醒。(8)李小七证言,其称其儿子李来祜把唐某乙打伤后,唐某乙在孟连县医院、普洱市医院治疗的情况,期间共向被害人家属支付医药费、营养费、车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2015年5月5日晚上3点多钟唐某乙老岳母七妹告诉其唐某乙死了。(9)李兵祥证言,其称其接到派出所民警打来的电话,叫其寻找打伤唐扎发的李来祜,其在付库一队李扎儿家找到李来祜,其叫李来祜一起去付库一队会议室等派出所民警,民警来到后其把李来祜交给派出所民警带走。7.原审被告人李来祜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来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综合李来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已对李来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李娜四所提原判量刑轻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原审判决已根据李来祜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予以适当判赔。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刑事附带民事判赔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栗审 判 员 李凤朝代理审判员 席占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