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欧阳志文审 判 员 刘 子 展人民陪审员 周 冬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海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