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欧阳志文审 判 员 刘 子 展人民陪审员 周 冬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海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