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313号原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杜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1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屈培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