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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彦斌与被执行人吴莹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彦斌,吴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杜彦斌,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吴莹,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执行的杜彦斌依据(2016)宁0425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彦斌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军审 判 员  赵宏峰代理审判员  喇 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