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彦斌与被执行人吴莹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彦斌,吴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杜彦斌,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吴莹,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执行的杜彦斌依据(2016)宁0425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彦斌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军审 判 员 赵宏峰代理审判员 喇 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学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