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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与黄俊杰、陈婷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黄俊杰,陈婷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846号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天星龙大厦B座17楼。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庆,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俊杰。被告陈婷婷。委托代理人黄俊杰(即本案第一被告,身份信息同上),系被告陈婷婷丈夫,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普公司)诉被告黄俊杰、陈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稻普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叶影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稻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奕庆、被告黄俊杰、被告陈婷婷的委托代理人黄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稻普公司基于为被告黄俊杰代偿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汽车按揭贷款本息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黄俊杰偿还原告垫款本金235030.07元、支付逾期赔偿102077元(按每日千分之四的标准暂算至��诉之日,此后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俊杰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3、判令被告陈婷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黄俊杰、陈婷婷对原告所诉事实没有异议。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借款人:黄俊杰;贷款用途:购车;贷款总额度:394272元;代偿人:稻普公司;代偿信用卡透支本息及时间:2015年3月27日代偿90249.29元,2015年7月24日代偿72968.14元,2015年11月25日代偿71812.64元,合计代偿金额235030.07元;代偿协议:黄俊杰、陈婷婷(共同还款人)与稻普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保证金: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约定违约责任:黄俊杰未按时向银行偿款导致稻普公司垫付达到两期的,银行根据其与稻普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直接将全部剩余待偿还的透支资金进行扣划支付的,黄俊杰应立即对该垫付偿还款项向稻普公司进行支付,逾期按垫付金额每日千分之四进行赔偿;因上述垫付偿还款项黄俊杰未在十五天内向稻普公司进行支付的,稻普公司聘请律师主张债权所支付的标的额10%但不少于5000元的律师费用由黄俊杰承担;共同还款人陈婷婷承诺,自愿为黄俊杰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稻普公司基于为被告黄俊杰的银行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为其代偿银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235030.07元,扣除保证金后,原告实际代偿金额为215030.07元,黄俊杰作为借款人理应予以归还,并应按实际代付金额和代付时间支付逾期赔偿违约金,同时���按约定支付原告为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原告诉请中未扣除保证金,本院予以调整,并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将其保证金抵扣在第一期代偿款中。原告主张按照日千分之四的标准计算逾期赔偿,该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被告陈婷婷作为共同还款人,应当按约对黄俊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俊杰返还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15030.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黄俊杰支付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逾期赔偿人民币15585.25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4日,此后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黄俊杰支付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陈婷婷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6元,由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99元,被告黄俊杰、陈婷婷承担人民币2417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3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叶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