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91号原告陈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梁超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冠男书 记 员 常鹤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