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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家香与杨金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香,杨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吴家香,1970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金鑫,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金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金鑫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家香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2元,执行费人民币65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金鑫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金鑫银行存款人民币25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