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莱州执字第6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华池、任宝喜、任福喜、杜宁、仲淑荣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华池,任宝喜,任福喜,杜宁,仲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莱州执字第60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华池,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宝喜,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任福喜,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宁,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仲淑荣,女,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07)莱州执字第601-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任福喜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福喜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