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静海区中旺镇人民政府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静海区中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30号。法定代表人张立钢,董事长。被执行人静海区中旺镇人民政府(原静海县中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法定代表人林凤桐,镇长。本院在执行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与静海区中旺镇人民政府协作联营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方国际集团天津亿利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经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志萍审 判 员 朱延忠代理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